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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唐湘凌
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湖南嘉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利息损失系因发包方违约造成,因而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且承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2007年8月1日,中建五局和嘉信公司签订《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施工合同》,2007年8月20日,中建五局向嘉信公司提交了《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提出,预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0日,合同协议竣工日期为2008年8月1日。同日,嘉信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在《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同意于2007年8月20日开工。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湖南省内出现了特大冰灾,给中建五局的施工造成了较大影响,同时,冰灾亦给涉案工程本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中建五局为清理、修复被损害的涉案工程支付了一定的清理、修复费用。因嘉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致使中建五局的施工进度延缓,加之冰灾影响,涉案工程直至2009年2月17日才竣工验收。 2009年5月5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移交给嘉信公司;同日,中建五局项目部向嘉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为协助贵公司尽快做好竣工工程备案,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完整资料交我部汇总后去备案,但至今未收到。特再次函告贵司,望贵公司将指定分包单位资料尽快汇总备案,否则,我部将自行移送资料给档案馆”。嘉信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份《工程联系函》,但之后,嘉信公司并未及时将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2009年5月19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4、5号栋土建及水电部分施工单位资料移交给了浏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且资料齐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承包方中建五局就嘉信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冰灾损失是否享有对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嘉信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系工程款的孳息,因此,其亦应与工程款享有同样的优先受偿权。冰灾损失系指冰灾停工期间中建五局所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该16 000元冰灾损失亦应认定为工程价款,并享有与工程价款同样的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原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中建五局于2009年6月26日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冰灾损失16 000元以及欠付工程款是工程实际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虽然是法定孳息,但其是因嘉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建五局可就欠付工程款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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