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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唐湘凌(3)
  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湖南省内出现了特大冰灾,给中建五局的施工造成了较大影响,同时,冰灾亦给涉案工程本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中建五局为清理、修复被损害的涉案工程支付了一定的清理、修复费用。此外,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嘉信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其具体为:1、嘉信公司应于2007年12月15日付至节点工程款7 622 8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才付清余款4 261 500元延期5天;2、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2 337 500元,但嘉信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延期7天;3、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4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4 212 5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才付清余款3 218 270元,延期28天;4、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5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 813 3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6月3日才付清余款935 860元,延期19天;5、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6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849 6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才付清余款567 930元,延期16天;6、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0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530600元,但嘉信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才付清余款520602.5元,延期28天;7、嘉信公司应于2008年11月15日付节点工程款1 574 300元,但嘉信公司至2009年3月25日才支付了859 300元,仍有715 000元至今未付。因嘉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致使中建五局的施工进度延缓,加之冰灾影响,涉案工程直至2009年2月17日才竣工验收。
  2009年5月5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移交给嘉信公司;同日,中建五局项目部向嘉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称:“为协助贵公司尽快做好竣工工程备案,我司多次催促贵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完整资料交我部汇总后去备案,但至今未收到。特再次函告贵司,望贵公司将指定分包单位(弱电、电梯、消防、门窗、保温、栏杆、外水、外电、室外附属工程等)资料尽快汇总备案,否则,我部将自行移送资料给档案馆”。嘉信公司于当日签收了该份《工程联系函》,但之后,嘉信公司并未及时将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竣工资料提供给中建五局。2009年5月19日,中建五局将涉案工程4、5号栋土建及水电部分施工单位资料移交给了浏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且资料齐全。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涉案工程款28 480 000元加上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嘉信公司已支付中建五局工程款21 084 290.71元。诉讼中,经中建五局申请,原审法院委托新星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中建五局的冰灾损失及窝工损失部分予以审计。2010年8月26日,新星造价公司做出湘新(咨)基字(2010)特审第005号《浏阳湘鄂赣数码广场二标段所用主材的调差价款、冰灾损失、窝工损失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主材(膨胀剂)的调差价款部分为720 576.78元、冰灾损失部分为16 000元,窝工损失部分因证据不足,无法鉴定;同时,该鉴定报告陈述,该鉴定结论中的冰灾损失系指:“补偿因停工期间留守在工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此外,双方在诉讼中还确认:涉案工程结算审核费用为120 000元;同时,中建五局同意将此120 000元支付给嘉信公司。嘉信公司在诉讼中陈述:涉案工程中,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商场外,其余部分“都卖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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