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文明精神/郭成伟(3)
慎重狱的恤刑精神
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慎刑之德一直受到推崇。
清代是最后一代封建王朝,一些有政治远见的执法与司法官员,总结历代特别是本朝的经验,深刻指出遵行慎刑之德的极端重要性。例如乾隆年间的河南巡抚尹会一曾在《健余先生抚豫条教》卷一中说:“凡问刑衙门自应虚衷研讯,惟明惟允,庶几狱成而孚乃。若以刻深为明察,以严厉为才能,任意残虐,罔恤民命”,必然造成严重后果。而“据供定罪,援律成招,出入之间,生死攸关,更宜详慎”。所以,“该州县审理事件,必须心平静气,悉秉虚公,度理揆情,务归平允。”他认为惟有秉承慎刑之德,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司法事务,才能得到百姓的理解,并获得他们的支持。
此外,熊宏备在其《居官格言》中指出,违北慎刑之德,为谋利而滥施酷刑就会造成“一人入狱,中人之产立破;一受重刑,终身之苦莫赎”的悲惨后果,从而告诫各级司法官员用刑不能不遵从慎刑之德的深刻道理。
调处息讼的和谐精神
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中国古代司法文化,非常注重推广和睦宗族、家庭,亲善邻里的乡间自治的理念,并主张从这一理念出发,强调所在各地乃至整个国家,在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时,首先采用调处与和息的方术,化解基层社会的争端,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论语·颜渊》中记载孔子对运用调处息讼方术的看法,他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从而表明他对此支持拥护的态度。
另外,各代多将受理讼案的多少作为官吏政绩考核的标准,故各级州县官员必先采取“调处息讼”的方术,解决本地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对此,清代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记述得比较详尽。例如清道光年间徐栋编辑的二十三卷《牧令书》中说:“乡党耳目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案牍之间,未必尽得其情,是以在民所处(进行调处和息),较在官所断为更公允矣。”
另外,在宗法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凡宗族内部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纠纷,必先经由族长、族众的调处。凡族员违背调处的规定,擅自告官者,都要受到家法族规的惩处。值得指出的是,清朝康熙皇帝为稳定基层社会,加强其管理,在其《圣谕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和乡党以息争讼”的条文,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立了调处息讼方术,以及它在协调宗族与家庭乃至乡土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顺天府宝坻县所存道光元年至三十年(1821—1850年)22件完整的户婚田土案件的原始档案中,按调处息讼之术处理的为11件之多,已占据半壁江山,不能不说其在当时诉讼纠纷的解决上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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