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文明精神/郭成伟(4)
融天理、国法、民情为一体的平衡精神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在天理、国法、民情三者的矛盾中,采取了平衡之术,力求达到既符合规律,又符合法律,同时也顺应民情的要求,在此三者之间找到相互之间的连接点,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收到为社会所能认可的审判结果。
据《后汉书·鲁恭传》载:“鲁恭为河南中牟县令,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有亭长借人牛不具还之。牛主诉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辞官而去。椽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渐恼,还牛,诣狱受罪。恭赦其罪,于是吏人信服。”鲁恭为县令时,运用平衡之术,将审判融入天理与人情的内容,同时也反映了国法的基本要求,最终化解纠纷,和缓了矛盾,增强了官民间的亲和力。
《元史·周自强传》也有相似的情况,文中说:“自强为婺州路义乌县尹,周知民情,而性笃宽厚,不为深刻。民有论争于庭者,一见即能知其曲直,然未遂加以刑责,必取经典之语,反复开譬之,令其咏诵讲解。若能悔悟首实,则原其罪。若迷谬怙恶不悛,然后绳之以法不少贷。”周自强任县令,使用平衡的方术,使审判过程兼容天理、人情,并通过反复的开导与感化,促进犯罪者改过自新获得宽宥。而对屡教不改者绳之以法。这类处理方法合天理,顺民意,故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也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综合以上六个方面的简略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确有不少优秀的精神文明成果。这其中既有像“公之于法”等体现出“大道”精神的指导性内容,也有清廉司法等伦理道德方面的内容,同时还有调处息讼等实施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显现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在精神文明领域中已形成比较系统完整的思想体系。而其内容的全面展现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本文因篇幅所限,只能做大略的说明。
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看出沉淀于中华民族心灵深处的司法文明成果的难能可贵。我们先人在这一领域丝毫不逊于西方,而且还对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这些成果的出现,不仅对当时的司法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时至今日,对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与启示意义。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可知兴替”。
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中国司法制度史上产生过种种司法专横、司法擅断的丑陋现象,由此出现了各种非法酷刑,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是君主专制与实施人治的结果。这些不绝于史书的历代教训,展现出我国司法制度史中消极、野蛮、落后的另一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站在理性客观的立场上加以分析批判,从而唤起民族的深刻记忆,以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文化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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