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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外同居”取证难的法律探究/王永东(6)

因此,取证方式合法性的掌握尤为重要,可在取证中注重以下要点:1.无过错方捉奸拍照、窃听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2.取证过程中行为本身不能违法。即无过错方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或自己家中所拍摄的照片、取得的录音资料等,其间不能采取侮辱、伤害的言行;3.事后无过错方不能将此类证据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能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

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证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更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虽然可能与婚外同居双方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无过错方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婚外同居双方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加以保护,认定该证据有效。

(四)正确利用相关证据锁链

不少无过错方想证明另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第三者照片、书信、房屋照片等情况,但仅仅有这些证据资料还是不够的,因为这些证据一般只能证明两人关系暧昧。必须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周围人的反映,合理利用其他间接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无过错方可以采取走访婚外同居地邻居的方法,请邻居作证,最好有多个邻居作证;也可以找与婚外同居双方经常来往的人作证,他们比较了解情况;还可以去找同居地居委会,请他们作证。至于能否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责任查处非法同居,除非有卖淫、嫖娼等嫌疑。如果发生人身伤害、冲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非法同居处理情况的记录。遇到这种情况,提起离婚诉讼时也可一并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案卷。

(五)优化取证环境

在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文明建设深入推行的今天,“第三者”插足在一些人的眼中成为微不足道的小事,将之归入他人的隐私问题而采取漠然的态度,不愿牵扯进去。即便知道有“非法同居”的事实存在,甚至同情无过错方,但在需要作证时,又不愿挺身而出。

笔者认为,对公民“隐私权”的确立和保障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我国建国以来法制建设史上所取得的可喜进步之一。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治安维持良好态势的必要前提,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后盾。婚姻法虽然赋予公民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但也同样规定了配偶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侵蚀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影响外界和公众对原夫妻关系及其家庭的社会评价,给无过错方、子女带来较大的精神伤害。对此,应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进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打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对那些知晓真相又能够作证的公民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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