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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承诺传递迟延的制度安排/叶金强(10)
[28]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的费用及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害(同前注[11],王泽鉴书,第247页)。将订约机会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之内,使得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更容易接近履行利益。
(作者系南京大学法学院 讲师)
出处:法学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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