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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13)



注释:
[1]参见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2]当然,在大陆法系有个别国家(如法国),并没有完全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参见[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1页。
[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共同主编。
[4]同前注[1],胡云腾、于同志文。
[5]参见夏锦文、莫良元:《司法转型中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理》,《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6]参见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7]参见王玧:《司法解释的制定、适用及其改革之思考》,《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8]See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1, No. 4 (Feb.,1958),PP.593-629.
[9]See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Duckworth&Co.,1996, pp.81-130.
[10]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1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2~303页。
[12]参见蒋安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法制资讯》2011年第1期。
[13]同前注[1],胡云腾、于同志文。
[14]同前注[11],卡尔·拉伦茨文。
[15]See James Holland&Julian Webb, Learning Legal Rules, 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83
[16]同前注[1],胡云腾、于同志文。
[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
[18]同前注[15],James Holland、Julian Webb书,第184页。
[1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760号。
[20]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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