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利明(14)
[21]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监字第15-1号。
[22]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09号。
[23]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家美容店做医学美容,由于美容师操作上的原因,美容做坏了,对当事人的容颜造成了损害。受害人要求在赔偿治疗费、修复费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容师对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不服,进行申诉。参见张琪:《论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24]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9号。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1991年5月13日)。
[26]李廉、张桂岳、孙志成主编:《逻辑科学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页。
[27][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28]同前注[12],蒋安杰文。
出处:法学 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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