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刘志刚(12)
[27]在美国,由于其政治体制中的非集权性、政党体制的松散性以及政治生活中较低程度的意识形态一致性等诸多原因,社会中出现了诸多的利益集团。(可参阅陈伯礼:《美国在立法过程中对利益集团的控制:理论假设与法律规制》,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为了使自身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到立法中去,利益集团往往通过形式多样的院外活动对立法施加影响,而议员为了持续地获得选票和支持往往也要尽可能地尊重利益集团的意见,这就在相当程度上使立法成为各派利益集团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角逐的活动,而法律则只不过是各方利益搏弈之后所型现出来的结果。(可参阅[美]诺曼•杰•奥恩斯坦、[美]雪利•埃尔德:《利益集团、院外活动和政策制订》,潘同文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28]对此,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阿罗所提出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已经作出了系统的论证。阿罗认为,只有当一种表决规则或选择程序同时满足连续性等两个公理和社会评价与个人评价的正相关性等五个条件时,才能把个人偏好次序转换成社会或集体偏好次序。然而,阿罗的研究结论表明,这些公理和条件是绝对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的。因此,即便实现多数表决,也不能由此得出可以实现民主的结论。详见K. J. Arrow, 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3.另可参见沈启帆、徐向华:《论立法多数决制—一个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载《法学》2005年第12期。
[29]所谓“孔多塞悖论”,就是说,如果甲、乙、丙三位表决者对备选方案的偏好顺序分别是:A? B? C,B? C? A,C? A?B,那么,在三位表决者都忠实于自己的表决意愿而没有采取策略行为的条件下,表决结果有可能因为三种备选方案的表决顺序变化而不同。因此,在该种情形下,表决结论的真实性实际上是无法判断的。(参见毛寿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96-399页)。
[30]在议员素质整体偏低、且议员都忠实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提案或者表决的场景之下,少数高质量的提案或者理性的表决很有可能因为表决基数的增大而产生被稀释或者不通过的风险。如此以来,表决结果的正确几率和多数决机制的民主性之间就形成了一种负向的比例关系。对此,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三个臭皮匠未必能顶个诸葛亮”。(可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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