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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刘志刚(14)
[42][日]芦部信喜:《讲座•宪法诉讼》(第1卷),东京有斐阁1987年版,第363页。
[43]日本最高法院在1976年的“议员定额分配不均衡违宪判决”中采用了“合理期间理论”(参见[日]吉田春明:《议员定数の不均衡と法の下の平等》,载[日]樋口阳一等编:《宪法の基本判例》,东京有斐阁1996年版,第56页),随后,在类似的案例中,日本最高法院在1983年判决、1985年判决、1993年判决中都援用了该理论。目前,该理论已经在日本学术界被广泛接受。(参见前注[9],赵立新文)。
[44]例如,1962年的“没收第三者所有物违宪判决”和1972年的“高田事件判决。(前者见日本《刑事审判集》第16卷11号,第1593页;后者见《刑事审判集》第26卷10号,第631页)。
[45]参见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台湾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2页,第35-39页。
[46]可参阅[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47]所谓“潘德克吞”,实际上就是《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撰》,它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19世纪时在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等的推动下形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实际上是由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而来的。他们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据概念来加以计算,依据形式逻辑演绎操作来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他们推崇逻辑推理,接受概念的支配。
[48]在考夫曼看来,原本的自然法思想和法实证主义在认识论上都钟情于主、客体对立模式,相信依靠人类的无限理性能力能够从最高的绝对法律原则推导出实证的法律规范、从实证的法律规范可以进而推导出法律判决。(参见[德]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兼论类型理论》,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5页)。
[49]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126页。
[50]“法院常常否认任何这种创制职能并强调解释法规和适用判例的任务分别是探询‘立法机关意图’和已经存在的法律”。(参见前注[49],[英]哈特书,第134页)。
[51]哈特在其所著《法律的概念》第二版后记中指出,原则也可以包含在他的理论模式中,而且一个原则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亦可由系谱的方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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