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缺位状态下的基本权利/刘志刚(16)
[65]拉伦兹指出:“这种法的续造当然不能抵触法秩序的一般原则及宪法的‘价值秩序’。事实上,惟其与之一致,其始能被正当化。因此,此种法的续造虽然在‘法律之外’,但仍在‘法秩序之内’”。(参见[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21页)。
[66]在谈及通过适用法律原则弥补法律漏洞的问题时,库勒尔指出:“法官有权力首先是通过‘类推’及‘词语简化’等方式去积极地创造法律并发展法律规则。在这些活动中法官仍然受‘法律’约束,总体上来说要受当时社会生效的法律价值及法律原则的约束,尤其是要受宪法规则的约束。”(参见[德]海尔穆特•库勒尔:《德国民法典的过去与现在》,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 - 249页)。
[67]可参阅刘志刚:《公序良俗与基本权利》,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
[68]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126页。
[69]该案的大致背景是:1998年10月,北京市民族饭店为王春立等16名员工进行选民登记。11月20日,选区核发了选民证。11月30日,民族饭店与34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12月15日举行投票的时候,这34名下岗职工没有获得选民证,也没有接到参加选举的通知。
[70]转引自《法制文萃报》1999年5月3日;另可参见《王春立vS北京民族饭店》,摘自:http://jpkc.znufe.edu.en/2006/fxy/xfx/xfal-10.htm,最后登陆日2009年5月28日上午9:00。
[71]关于该案件的详细介绍,可以登陆:http://www.bokee. net/neweirclemodule/ article_viewEntry. do? id =929730&circleld=108451.
[72]该批复已经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废止。
[73]可参阅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103页。
[74]《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75]也就是说,在传统的侵权行为制度之外,仿效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或者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增设“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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