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莫芬(4)
2.2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顾名思义,就是指不需证明的事实。它具有相对性,仅仅是指在本案中无需证明的案件事实。总的来说,免证事实是由法院裁判确认的,无需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它与司法认知有一定的相似性,其诉讼效果都是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最显著的区分在于,司法认知仅仅是免证事实的一部分,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长久以来,许多学者都混淆甚至等同了两者的关系,这是错误的。除了司法认知外,免证事实还包括自认、推定、预决的事实等,下面具体分析。
2.2.1司法认知与自认
民事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予以承认其为真实的陈述或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自认仅指诉讼上的自认,即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自认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不论承认的事实真实与否,法院在所不问;而反观司法认知却是以客观性、真实性为前提。虽然他们在结果上都是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其确定性是不同的,而且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司法认知会把自认排除掉。【8】
2.2.2司法认知与推定
推定,字面解释为经推测而断定。“推”是前提和基础,“定”是目的和结果。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推定是法官依据自己的经验习惯,从已知的某一案件事实,推测出另一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既然名为推测,就不可能完全正确,因侧它应当允许当事人反驳。而司法认知却不同,表现在:基础不同。推定是一种假设,司法认知时一种对客观存在的证明;效力不同。推定是相对的,它的结果允许质疑和反驳,而司法认知一经确定便产生绝对效力,只能通过救济途径提出上诉。
2.2.3司法认知与预决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在往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便可预先决定其真实性,不需再证明。这点有些类似于国外的判例法。预决的事实与司法认知最明显的区别是是否需要证明。显然司法认知是“不正自明”的,而预决的事实仅表现为在本案中不需证明,其实它早就被证明过了。并且这一事实仅表现在法律已生效的文书上,不包括其他的案件事实。无论是在范围还是效力上,司法认知都优于预决事实。
三、民事司法认知的对象
认识司法认知的对象是明确司法认知的关键,是灵魂。它关系到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免除,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如果不保护好它的范围,便失去了司法认知的根本意义,所以研究司法认知的对象十分重要。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