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我国现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不足和完善/周万春(3)

  五、关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期限问题。请求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期限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具体情况应当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这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1、当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损害死者近亲属利益时,应该有期限限制。比如设定为正常的三代人的时间距离。2 、当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比如侵害毛泽东、邓小平、周恩来、朱德的肖像时,提请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如果侮辱死者将构成对历史的玷污、伤害全体国民的感情, 即使是死者年代久远,也应当允许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个人提出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