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醉驾量刑均衡研究/付建国(6)
二是从技术上进行解决。以酒精度设置合理的确定量刑基准,以其它量刑情节做加减法。因为醉酒驾驶主要体现在酒精浓度上,而且酒精浓度又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接决定着危险程度,所以此技术设计上要以酒精浓度为主线、为基准,然后再结合其它犯罪情节来确定合理的量刑裁判结果。现在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又由于是新规定的罪名,各地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好《刑法修正案(八)》,绝大多数出台了有关醉驾量刑指导性意见,供其辖区内各基层法院所参考执行。根据刑罚拘役特点,他们基本上规定了六个量刑幅度,然而差异较大,尤其是酒精浓度幅度与量刑幅度规定的差距较大。经过走访调研及结合审判实践,考虑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打击醉驾行为的需要,笔者认为以酒精浓度幅度80-100ml/100ml、101-150ml/100ml、151-200ml/100ml、201-250ml/100ml、251-300ml/100ml、300ml/100ml以上确立六个量刑幅度为宜,每个幅度是增加拘役一个月,然后再根据其它情节确定具体刑罚量,即是否存在无证驾驶、人群密集地方行驶或高速公路行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报废车或超载情形、否存在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情况、造成严重后果、配合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累犯及前科、自首或立功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重或从轻情节,并确定每个从重或从轻情节相应增加或减少的合理天数,如可以规定10-15日为宜,但宣告刑要以月为单位。由于该罪属于轻刑犯罪,因此还要规定可判处缓刑的条件及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情形。笔者认为应严格限制适用缓刑,否则不力于打击醉驾行为,起不到震慑之目的。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行为人只有同时具备酒精度不高,血液酒精含量在150 ml /100ml以内,未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事故轻微但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认罪悔过且没有再发生犯罪的危险的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对其它情况下,如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在150ml/100ml以上,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醉驾时间在人员、车辆出行高峰期,地点在人员密集区的;无证、无牌照、假牌照或套牌照以及报废机动车的;拒不配合检查、检测或逃逸的;醉驾造成一个轻伤的;驾驶公交车、校车、通勤力、救护车及长途运输车的;累犯或有醉驾前科(三年内)的;在道路上行逆向行使、停靠或闹红灯的等情形之一,不应再适用缓刑。鉴于体系的完整性,还要设立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紧急避嫌或紧急救送危重病人,而不得已危险驾驶,超过必要限度比较轻微的;(2)酒精含量未达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无从重情节并积极配合检查的;(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笔者认为以下情形可以出罪:(1)紧急避嫌或紧急救送危重病人,而不得已危险驾驶,且情节轻微的;(2)甚至连出抽危险性都没有的醉驾行为。如晚上在家喝酒,醉酒后将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车开入楼下的车库里,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结果被警察抓到。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对于被判处缓刑和免于刑事责任的,要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并提交院审委会通过并呈报上级法院审查备案,防止个别法官不够条件而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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