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醉驾量刑均衡研究/付建国(7)
从技术上解决这一模式,是笔者在司法审判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实效,但是还需要最高法院再次经过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统一的标准来规范,统一规范出酒精浓度幅度及与之相对应的量刑幅度,与之相辅的其它量刑情节加减幅度。
三是从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上解决。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把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个罪名列入量刑规范化范围,从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促进了这15种罪名量刑公开和公正,实现了这15个罪名的量刑均衡。在实践中,量刑事规范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存在判得轻的太轻,重的太重,但是其应有的功能得到了有效地发挥,笔者认为可以把“醉驾”罪纳入量刑规范化来处理,实现醉驾行为的量刑均衡。主要理由是:虽然酒驾列入刑事犯罪时间不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率极高,并有上升之趋势,可以说是一种常见型的犯罪,而司法实践中又常常遇到醉驾刑事处罚严重失衡,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醉驾行为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实现醉驾行为量刑均衡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机衔接。
四是从提升法官素质上解决。在调研中发现,各地法院在对醉驾案件量刑上出现巨大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法官素质不高所致。我国是一个酒文化特别浓厚的国家,因此醉酒也为人们所能理解和容忍的。另外,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为拘役六个月,醉驾后又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所以醉驾行为人往往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向法官来说情,而实践中又有个别法官也认为喝酒是沟通感情的需要,只不过喝高了而已,但并没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故都给予了同情,在处罚上采取了相对从轻的倾向。为此建议强化廉政建设,提高廉政抗腐能力;加强能力建设,实行专人审判,有利于同一法院量刑相对一致性;建立上下级报送制,对于每一起酒驾案件,都向上级法院报送备案,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并适时发出指导性意见,指导基层法官把握办案标准;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虽然我国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发的案例指导,意义仍然重大而深远,因为它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5]因此实行案例指导有利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实现。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