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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0)

  2、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诚信原则。

  第一,在合同中引入确认送达地址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问题上的运用,这是诚实信用原则从实体逐渐向程序渗透的趋势。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要求是当事人在自身送达地址变更后,有义务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利用合同各方当事人互相监督,将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一旦各方由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即可获取双方的送达地址,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各方当事人知晓与自身有关的事务。在送达中彰显诚信原则,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互相制约,另一方面又可以间接达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地址变更不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法院可以按照原地址送达,使变更者承担怠于通知的责任,即诉讼权利的丧失和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后果。

  3、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要求法院必须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理性人”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即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在法学中也有类似的观念,私法自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作为能够认识自己私权利的人,例如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会用自己的理性进行价值分析并用与之相符的价值来进行交换,避免犯罪,实现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在诉前自愿确认相关地址时,便已对自身行为进行理性评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诉讼中填写地址确认书如此,在诉讼之前(例如签订合同当时或其他情形下)填写亦如此。因此,在诉讼之前由当事人自行确认诉讼送达地址,是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确认地址的行为将产生约定或者承诺的法律效果,只是该处分附有生效的条件,即诉讼的产生。一旦日后诉讼产生,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处分选择。

  4、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是民事诉讼推定理论的创新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推定理论研究并不多,但这并不妨碍推定理论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广泛使用,例如证据中的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证据效力 、举证妨碍推定制度 等。这些,都是在基于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推定产生的一定后果。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就是在当事人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示之后,法院按照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产生了送达的法律效果,而不论事实上当事人是否收到材料。当然,推定理论在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适用中的推定范围、推定方式以及所代表的价值取向等问题,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确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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