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1)
(三)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现实基础
从送达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来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送达制度,皆存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推定送达和执达员等多种制度。我们认为,域外的送达制度中最值得我国借鉴的就是推定送达原则和执达员制度 ,而其中的推定送达原则,更是我们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可以借鉴的制度基础。之所以将推定送达视为一个原则而非制度,一是目前未见有任何国家有一项专门的“推定送达制度” ,二是推定送达是留置送达、诉前送达地址确认等制度合理扩大的依据。详言之,依据推定送达原则,可以适当扩大留置送达的留置地点;而对于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来说,推定送达主要是在当事人变更地址未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推定送达原则来向原载明的地址送达,该送达以法律拟制规定其效力。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规定接收送达的方式 ,此条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美国特有的“替代送达”制度而言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启迪我们可以将确认诉讼送达地址的条款引入合同并在民事诉讼中赋予该条款法律效力。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确立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和推定送达原则,而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就是送达地址确认以及推定送达原则,只不过送达地址确认的时间从原来的发生诉讼纠纷后由当事人向法院确认提前到双方当事人在形成诉讼纠纷之前自行确认或者向相关的第三方作出确认而已。因此,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以及推定送达原则,已经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我国民诉法所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也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制度依据。
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目前尚未有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全面推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但是,各地法院也在探索如何提前确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送达地址以提高送达效率,如前所述的南海法院就尝试通过交管部门提前确定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送达地址,长兴法院通过建议金融机构将确认送达地址条款订入借款合同的方式来提前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送达地址,而上海高院更是以下发指导意见的形式指导辖区内法院在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并确认信用卡领用合约关于“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约定是有效的。而且,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 各地法院的改革探索均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以南海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为例,自从通过交管部门提前确定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送达地址后,90%以上的案件法院均能通过当事人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当事人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案件均能以简易程序及时审结;且该制度实施四年多来,还未有当事人就此送达问题提出异议。更为令人关注的现象是,对于那部分因确认地址无法实际送达而推定送达的少数案件来讲,即使有部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被找到,其也未对推定送达提出异议,因为其清楚地知道,该地址是其自己确认的,其对确认地址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其应承担的;但是,那些未有确认地址而无法实际送达并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一旦其在执行程序中被找到,其反而往往会对公告送达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此,各地法院在探索如何提前确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诉讼送达地址中所作出的改革与尝试,已经为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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