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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3)

  据此,虽然我们认为诉前确认送达地址可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但是,基于以上几个条件的限制,实践当中并非每一个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前均能确认送达地址。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诉讼送达地址应当予以不同程度的甄别。一般而言,对于商事领域的案件来讲,当事人在主体上是平等的,意志是自由的,因此,不管是当事人在纠纷尚未产生的缔约当时就约定诉讼送达地址,还是在纠纷已经产生但尚未诉讼之前确认诉讼送达地址,法院都应当予以尊重而不加干涉。对于侵权领域的案件来讲,虽然当事人不可能在纠纷发生以前就自行约定诉讼送达地址,但是,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在主体上仍然是平等的,意志也是自由的,因此,他们在侵权纠纷发生后但未形成诉讼前以双方约定或者单方确认的形式所确认的诉讼送达地址,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而不加干涉。对于家事领域的案件来讲,情况则大相径庭,因为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从程序上讲其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因为在家庭关系中毕竟有主从关系之分,故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意志表达并非完全自由的,其意思表达很多时候会受制于亲情、家伦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既然是家事纠纷,家庭成员之间对于相互的住址应当十分清楚,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实际意义也不大;因此,对于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法院要予以严格审查甄别,慎重适用推定送达原则。

  (三)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方式

  1、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认诉讼地址。当事人在订立民商事合同当时,就以单独的合同条款约定一旦日后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讼纠纷,双方各自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类似的合同条款可称之为诉前地址确认条款。需要明确的是,诉前地址确认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具有独立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其并不因为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未生效、被撤销等而归于无效。以该种形式确认诉前送达地址,其载体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故该种形式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由于合同纠纷在民商事诉讼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且在订立合同当时,当事人并未产生任何的矛盾纠纷,其完全可以友好协商约定诉前地址确认条款;因此,以此方式确认诉前送达地址将是一种最为普遍同时也是最容易推广的一种方式。

  2、当事人以独立的书面形式确认诉讼地址。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诉诸法院之前,一般会进行协商解决,因此,当事人在协商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旦日后因该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各自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此种方式下的书面形式,一般表示为双方订立的独立合同,但也不排除承诺书、确认书等单方出具的文书。以此种方式确认诉前送达地址,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民商事纠纷,而不仅仅只是合同纠纷;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实际产生,即使尚未诉诸法院,当事人之间也多少有了矛盾对立情绪,故此种情形下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诉前送达地址则难度很大,在实践当中应该很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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