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4)
3、当事人以向第三方出具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诉讼地址。在某些纠纷发生并诉诸法院之前,往往会有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调处纠纷,例如交通事故纠纷会有交警部门介入调处、劳动争议纠纷会有劳动部门介入调处、消费纠纷会有消委会介入调处,此外,我国现今还存在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各种纠纷。因此,当相应的第三方出面调处诉前纠纷时,可以引导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旦日后因该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各自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此种方式下的书面形式,一般表示为当事人单方出具的确认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特别是在诉前联调日益凸显的今天,法院之外的第三方在诉前介入当事人之间争议调处的情形日益增多,因此,以此方式确认诉前送达地址将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方式,且这种方式也具备推广的可能性。
(四)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内容
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确认诉前送达地址,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第一,载明“详细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详细地址,并非是无所限制的地址,而应当是与当事人相关联的地址。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经常居住地、工作地址、暂住地址,法人工商登记地址、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其他依法备案、登记的地址等,均应当认为是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地址,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地址作为诉讼送达地址,应当予以准许。此外,当事人选择诉讼送达地址也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上述地址,只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且地址是明确的,也应当视为该地址与当事人有关联并确认该地址的效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域外地址不应直接成为诉前送达地址,对于明显模糊或者显然联系不上的地址,则应当排除其效力。
第二,注明“一旦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三,注明“一旦日后发生诉讼,该地址或者书面变更后的地址即作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诉讼送达地址”。
第四,注明“如因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则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五,签章。确认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确认人为自然人的,应经其本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此外,如果采用诉前地址确认条款的方式确定诉前送达地址,则诉前地址确认条款在文字表现形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合同条款(例如加粗、黑体或者划线等);如果采用其他两种方式确定诉前送达地址,则应当进一步注明该地址是针对何种纠纷,以保证该确认方式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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