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5)
(五)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变更
当事人在诉前确认了诉讼送达地址之后,并不意味着其之后就不能变更地址,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不否认当事人有变更地址的权利;但是,该制度也要求一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当事人要履行通知的义务,如当事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由此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那么,当事人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履行怎样的通知义务呢?我们认为,当事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方式有关。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或者以独立的书面形式确认诉讼地址,那么,当事人在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将变更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变更已经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并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变更,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以向第三方出具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诉讼地址,则,当事人在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将变更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通知自到达第三方时发生效力。
(六)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效果
对于在诉前以上述方式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并明确法院依照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法律后果:一旦日后发生诉讼,法院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选择相应送达方式向该确认的地址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因受送达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法院也无须再采取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而是直接推定为已经向受送达人有效送达。具体的送达日期因送达方式的不同而各异: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在诉前确认了送达地址,并不意味着在诉讼发生之后,法院对其送达就采取“一寄了之”。事实上,诉前确认送达地址与诉讼之后送达方式的选择并无必然联系,法院当然会选择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
(七)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配套机制
为了保障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顺利运行,避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到不当侵害,应当建立如下的配套机制:
1、建立对虚假提供对方当事人诉前送达地址的惩罚制度。
如前所述,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文书的首次送达问题。在法律文书首次送达之前,被诉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诉讼的发生,此时,被诉当事人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是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而由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前确认地址已经被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赋予了推定送达的效力,故对于被诉当事人来讲,一旦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诉前确认地址,其将无法被通知参加诉讼,其诉讼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虚假诉前确认地址,应当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将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诉前确认地址的行为规定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予以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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