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6)
2、对于推定送达要辅助其他通知手段。
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提高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而非为了惩罚那些在诉讼之前提供虚假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因此,对于那些因为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当事人来讲,虽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了推定送达的规定,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参加诉讼的权利,在推定送达的基础上要辅助其他通知手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联系电话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该电话发送短信告知诉讼事宜;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电子邮箱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该电子邮箱发送邮件告知诉讼事宜;如果当事人确认的诉前送达地址与身份证住址(确认人为自然人)或者登记地址(确认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相同的,应当在视为送达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确认人的身份证地址或者登记地址邮寄邮件告知诉讼事宜。此处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手段只是在推定送达之后的辅助通知手段,而非重新送达,因为既已推定送达,则无须再次送达。当然,如果当事人通过这些辅助通知手段知道了诉讼事宜,并主动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给予这些当事人预留一定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因为推定送达原则的适用而剥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
3、建立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排除制度。
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固然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赋予了具备推定送达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知道当事人在诉前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发生了变更,且法院也明确知道目前当事人的准确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例如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当事人被羁押或者因病住院了),那么,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出发,法院应当排除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适用,并根据当事人准确的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向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八)推行诉前送达地址确立的举措
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运行的一个前提就是在诉讼以前存在当事人确定的送达地址。但是,在诉讼发生以前,司法的强制力并未介入,故诉前确认地址的形成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觉约定或自愿出具。因此,为了使得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能够行之有效,还需要大力推动当事人选择在诉前确定诉讼送达地址,具体的举措包括:
第一,大力宣传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使交易当事人了解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意义,引发交易当事人对于在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重视,鼓励交易当事人于合同签订当时便自觉选择约定确认诉讼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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