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17)
第二,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向其阐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对于当事人的重大意义,促使其自觉督促有关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等在拟定通用合同文本时直接将诉前地址确认条款列入合同文本,以免在日后出现诉讼时难以送达被告,造成案件久拖未决,不利于保障原告权益。例如,对于公告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而言,如果各大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前地址确认条款的话,则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将从以往的1年缩短到1个月,而且送达的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第三,建立与其他纠纷调处机构的协调机制,由法院出具格式化的诉前地址确认书文本,交由相关的纠纷调处部门,由相关的纠纷调处部门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向当事人阐明诉前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与重要意义,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自觉填写确认书确认诉讼送达地址。
调研课题组成员:
组 长:曾运成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副组长:陆 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执笔人:戴少雄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成 员:郑有培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叶俐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钟 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刘月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唐亦丽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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