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6)
(二)符合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要求
公正与效率是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一切制度的运转都应以此作为价值取向。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当事人地址不明确的情况,公告送达便成为法院无可奈何的选择。然而,民商事案件冗长的公告送达时间,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到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我们随机抽取了我院于2010年审理的50宗信用卡纠纷案件进行研究。该50宗信用卡纠纷案件均是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双方权利义务十分清楚的简单案件;但是,在这50宗案件中,除了有4宗案件能有效送达到当事人外(该4宗案件最终撤诉结案),其余的46宗案件均是公告送达,公告率高达92%;在该50宗案件中,为了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向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合同登记的住址以及单位地址等多个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其中邮寄地址达到3个或以上的有27宗;该50宗简单案件从立案至判决生效之日,历时超过1年。相比较而言,一般民商事案件采用公告送达的概率要低于信用卡纠纷案件,但也达到了近20%,以下这组数据就是近三年来罗湖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般商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比率:2009年为19.3%;2010年为18.6%;2011年为19.5%;而且,一般民商事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更容易加深矛盾、加剧冲突,因为这种送达容易纵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使法院的裁判结果得不到有效执行。根据最高院曾对某市法院系统所作的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宗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全部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以上,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显然,冗长的送达时间对于当事人来说必然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过程。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当诉讼程序缓慢进行的时候,诉讼的正义价值也在时间的维度里慢慢流失。对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他们根本无法理解公告的程序意义,当他们发现公告没有实际效果却只会延长审判期限时,对司法的不满情绪开始滋生,甚至会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转嫁到法院身上;而对法院来说,公告送达极大地增加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影响各种考核的数据指标,降低了审判效率,二者皆导致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被严重淡化。此外,从公告送达的实施效果来看,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而实践中,无论是在法院门口的公告栏张贴还是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对受送达人来说就是形同虚设,基本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的目的。审判实践当中,确实有当事人经公告送达后最终参加诉讼的,但是,该当事人之所以参加诉讼,并非因为其看到了公告,而是因为其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了诉讼事宜。可以这么说,审判实践中,还未有当事人纯粹通过阅读公告的方式获悉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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