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7)
减少公告送达的适用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法院从民商事案件的立案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地址可送达,且该地址是当事人自行确认的具有推定送达法律意义的地址。因此,在公告送达的各种弊端凸显,法律对公告送达并未作出修订的情况下,引入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就成为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的现实必要。通过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构建,有利于保障程序效率,体现效率价值,最终保证实体公平。
三 、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可行性
(一)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具备正当性
送达制度属于诉讼制度之一,而诉讼制度的核心基础就在于保障程序公正,即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任何诉讼制度的构建,包括送达制度的构建,都必须符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这一正当性。所谓送达,是指为了赋予特定承受人知晓诉讼上文件内容之机会而通过法定方式作出通知的行为,接受送达即意味着对裁判权的服从,送达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并进而影响到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与否。为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均对送达做了专门规定。诉讼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实际上是当事人向法院申报自己容易接收送达文书,并可以确实送达的场所。而构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则是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前做出的上述申报行为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其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送达地址确认行为的时间是诉讼发生之前,而不是目前的诉讼过程中;二是当事人相互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送达不能的情况下,将在法律上推定其送达完成,即所谓的拟制送达。我们认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对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送达方式等的规定并不违背,相反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完全符合正当性要求。
首先,推定送达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选择。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会存在挂一漏万,任何送达制度的制定也同样无法避免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实际接收到法院的通知(本文称之为实际送达),而诉讼不能简单的因为实际送达不能而停滞不前,因此推定送达将成为最终必不可少的法律选择。推定送达的法律效果发生在两种情形,一是在传统送达模式下,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均无法实际送达而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完成;二是在诉讼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下,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虽然实际送达不能,法律推定视为送达。显然,无论是传统的送达制度,还是我们所要构建的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均存在有推定送达,不能因为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所包含的推定送达原则来否认该制度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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