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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8)

  其次,未经公告直接推定送达并未削弱对当事人的保障程度。如前所述,多年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公告送达并不能起到任何的实际作用,公告送达并不能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保障,公告送达的正当性并不大于其他形式的推定送达,但却损害了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目标。有鉴于此,在不能实际送达的情况下,与其选择耗时冗长却有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告送达,还不如直接适用推定送达原则,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况且,我们所构建的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在推定送达原则的适用上,还设计了辅助其他通知手段作为配套的运行机制(此点将在下文予以论述),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所以说推定送达原则的适用并没有削弱送达制度的正当性。

  再次,有效提高实际送达的效率。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频繁已经远超户籍登记制度的设计预想,户籍登记地址逐渐丧失其作为通讯地址的意义,按照户籍登记地址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向当事人实际送达。相比较而言,一旦当事人在诉前确定了诉讼送达地址,则发生诉讼之后向其实际送达的概率就大大提高。因此,民商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交往中主动留下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不但是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有力支持,而且也能保证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得到通知。当事人一旦对送达地址做出了确认,明确该地址是其接受法院诉讼文书的有效地址,无论该确认行为是在诉讼发生之前还是诉讼发生之后均是有效的,对于该地址送达不能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最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能够获得的利益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均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法院在诉讼中正确实施送达行为,除了要考虑送达保障诉讼进行的程序功能外,还应考虑送达行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程序利益或不利,使送达制度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价值之间合理平衡,而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而非仅仅是针对被告方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程序运行的理想化状态是两类成本最小化,一是判决的错误成本,二是诉讼的运行成本。送达所耗费的金钱、时间、精力就包含在诉讼运行成本内。所以,合理地利用简化的送达程序或者避免使用繁琐、缺乏实益的送达程序,当然可以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相应地会产生诉讼利益 。例如,对于那些在诉前以地址确认条款明确了送达地址,而在产生纠纷后恶意逃避诉讼的当事人,如能将该约定地址视为诉讼地址,适用推定送达原则,既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亦是对对方当事人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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