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之构建/罗湖区法院调研课题组(9)
综上,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亦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具备正当性。
(二)构建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法理基础
由于现代国家和个人互动加强,政府职能不断扩张,尤其是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原有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界限已经被打破,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平等对立、自由协商、等价有偿等私法手段进入公权力机构的行为准则,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也直接运用到了公法领域。民事诉讼领域作为传统的公法部门也同样在受到这些原则的影响,最为显著的就是诉讼契约理论。所谓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发生之前或者发生过程中,以直接或间接发生民事诉讼法上之效果为目的而进行的合意。该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的直接延伸,随着法院在诉讼中的作用被弱化,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日益彰显,因此在当事人要求国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定纷止争,当事人具体的就某个诉讼行为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进行约定,或者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只要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再次,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的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程序与契约具有相同的连接点,甚至可以大胆地说现代法律程序的本质就是格式化的契约,是契约相对性原则在公法领域的扩大。作为契约最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则也自然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后,公正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追求,由当事人协商诉讼事项,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心,加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该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原有的协议管辖之外,又增加了当事人自认及自认的撤销、当事人合意确定鉴定人、共同约定举证期限等“诉讼契约行为”。而民商事纠纷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无疑是诉讼契约的又一突出例证。
1、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尽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国家对公民来说是公法关系,但是,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内容来看,显然民事诉讼又具有私法性,民事实体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自然也会体现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具体到诉前送达地址确认制度,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只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有否定效力,而确认送达地址的条款,就类似于仲裁条款或者协议管辖条款,均是法律鼓励引入合同的条款;其次,通过确认送达地址的条款,可以表现出法律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尊重和确认,是当事人诉权的表现形式。我国的诉讼法改革一直有弱化职权主义弊端,吸收对抗主义优点的趋势,而能够在合同中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就是强化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增加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的分量,由当事人而不是法官推动诉讼的进程,让当事人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主行为、自主负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主体,这便是弱化职权主义弊端的做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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