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王克先(5)
六、应重视律师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方式参政议政
律师作为熟悉法律的专门人才,是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当律师以其特有的政治敏感积极投身于政治领域,无疑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就当前律师参政议政的主流渠道——通过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实现参政议政而言,其作用固然十分重要,但能获此机会的毕竟只有少数律师,其影响不够广泛。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律师其他参政议政途径,如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就不失为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即政府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政府是国家机关中职能最复杂、管辖事项最多、规模最大、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的国家机关。律师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也就意味着为大多数的国家机关担任了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从参政议政的角度看有如下意义:
1、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众多。
虽然笔者手头欠缺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最新数据,但司法部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至2008年4月律师已为1.6万多个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而同期担任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律师则是3415名。就浙江省而言,至2011年6月,浙江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律顾问2128家,而至2011年11月浙江省律师中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仅为231人,只占执业律师的2.25%。也就是说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大量的律师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机会。
2、律师参政议政的作用直接。
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参政议政作用更来得直接,律师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作为“政府的人”出现,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其意见容易被政府采纳,律师的意见被政府采纳后就直接转化为政府的意志。因此,律师应当重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珍惜担任政府“高参”的特殊机会,积极参与政府执政、施政过程,以达到参政议政的目的。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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