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小白马(12)
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都是司法所追求的目的,它们之间有两层目的关系。好的法律效果是司法追求的直接目的;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犹如竖立的一币两面,都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的。换言之,追求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是在追求法律效果(法律公正)中所承载的社会效果(社会正义、公众认同)和政治效果(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统一,也是追求正义和法秩序的统一。这一点和刑法目的是相契合的。[66]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三个效果统一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司法公正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就越高。因为,三者中缺一都是遗憾的。这也是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改善条件(包括制度正义的程度)的状况相对应的。
五、小结
通过前文的初步论证,刑事司法公正,是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正确适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能够相对公平合理地处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使利害关系各方尽可能得其所应得。在刑事司法过程和结果中体现(一般)公开、相对公平、普遍公认的正义精神和原则。区分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和改善条件,不仅有利于深化关于司法公正的学术研究,而且,或许有助于更好地逐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具备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必备条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这并不等于公正的实现将达到充分的程度。在一国范围内,司法公正程度整体上取决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各种改善条件的总体状况。追求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是在追求法律效果(法律公正)中所承载的社会效果(社会正义、公众认同)和政治效果(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统一,也是追求正义和法秩序的统一。三个效果统一的程度越高,意味着司法公正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就越高。
【注 释】
[1]参见曾明生:《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2]参见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58-64页。
[3]参见冯颜利:《公正(正义)研究述评》,载《哲学动态》2004年第4期,第16页。
[4]参见王海明:“公正概念辩难”,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第2期,第11页。也有学者认为,公正实际上可在三个层次的意义上使用:程序上的公平,实体上的公正,制度上的正义。参见徐显明:“何谓司法公正”,载《文史哲》1999年第6期,第89页。这种三层次论似乎也是同义说。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