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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小白马(9)

   司法公正与否?这是一种评价问题。其实,司法活动的监督主体往往又是评价主体。有评论者认为,近些年来,“司法公正”几乎成为一句笑话。因为普通老百姓跟权势分子打起了官司,十有八九会输掉。其具体理由为:(1)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2)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3)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4)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你可能会接受不公平的调解,可能会撤诉,也就是认输;(5)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会拖,一个官司也许拖个几年也不给你判,你相当于输;(6)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可能会不得不判你赢,但判了之后无法执行,你还是得输。[49] 应该说,这种认为“公正几乎为笑话”的结论过于片面,几乎走向极端。因为:其一,司法不等于老百姓跟权势分子打官司;其二,其理由(1)正说明法律的公正;其三,其中后面5个理由所指的情形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能存在,但是它们不是我国司法的主要状况。

   那么,如何具体评判司法公正与否以及实现公正的程度呢?前文已述及实现司法公正的三个必备条件,它们实际上也可组合成一种评判标准或者评判依据。不过,成立条件(或者实现条件)与评判标准严格来讲是有区别的,因为条件在前,评判在后。另外,这里的评判标准是指对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价值进行评判的标尺与准绳(或者依据)。它不是仅仅限于对其实现条件的回溯性的检查与评论,而是更侧重于对司法效果进行的评价。因此,讨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会涉及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问题。

   关于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有哪些?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一个标准说(即“法律标准”说)。该说认为,司法公正要求司法主体在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正义。[50] 司法公正是一种法律之内的正义,这意味着它是以合法性的形态存在着的正义。[51] 或者说,评判一个案件的公正与否,首先是注重它的法律性,即实体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证据采用的合法和审判时限的合法,同时要允许它的内容的相对性存在,还要坚持裁判的专属性和终局性,这样才能在案件中把握公正。[52] 亦即,法律标准是指法院的裁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违法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法律标准派生出实体法的标准与程序法的标准。适用实体法是否公正,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法院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是否公正,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53] (2)两个标准说。该说认为,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性。[54] 法官不是办案机器,可以运用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智慧,在追求合法性时,同时追求合理性;在追求形式公正时,同时追求实质公正;在追求个案公正的法律效果时,同时追求普遍正义的社会效果。[55] 也就是说,一个完美的裁判既应符合法律标准,同时也应与一定的社会标准相符合。其中社会标准是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民意作为其评判标准的,它侧重于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广大民众以及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56] 从刑事司法角度说,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和促进社会和谐。[57](3)三个标准说。目前它主要有两种:①“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说。该说主张,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和政治标准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良好法律效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良好政治效果;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58] ②“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和心理标准”说。该说认为,心理学研究中的公正感理论能够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提供更清晰的理解图式及诠释依据,也为司法公正的有效求得提供恰当的指引。据此,对司法公正的判断,除法律标准、社会标准外,还要引入和兼顾一种心理标准。[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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