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论独立量刑程序框架下的证据运用/韦冬青(4)

  第四,真正有罪的被告人往往更加关心对自己如何量刑。定罪准确而量刑不公,正义只实现了一半。在一项对湖南省某监狱罪犯进行的调查问卷活动中,选择“法院判决量刑欠公平”项目的达到了惊人的90%。另据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2001年审结的刑事二审案件统计中,以量刑过重为上诉理由的上诉人占上诉人总数的 70.1 %。【3】这就导致涉案上访、上诉较为严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在量刑程序中专门处理纯粹的量刑证据则对当事人具有教育和说服作用,使被告人心服口服,减少涉案上诉、上访的几率。

  第五,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同在一个庭审程序中进行调查,如果被告人最终别判决无罪, 那么之前对量刑证据的调查就白费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将纯粹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调查一来可以使该证据不在定罪程序中进行调查。二来如果定罪程序结束判决被告人无罪,纯粹的量刑证据就不用再进行法庭调查了,这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节约司法成本。

   (二 ) 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法庭调查

  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虽然既对定罪起作用有对量刑产生影响,但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首先,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前文已述,定罪量刑混合证据涉及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评价,决定对是否满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 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核心要素。因此,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必须在定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否则将致使整个案件定性不准, 量刑自然亦会不公。

  其次,定罪量刑混合证据无需在量刑程序中重复调查。在定罪程序中,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已经经受了控辩双方的举证、 质证和辩论并经过法官审查、认证, 到了量刑程序不应再对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进行法庭调查, 否则会徒增讼累, 重复劳动, 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 量刑程序中对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适用。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在定罪程序中业已经过法庭调查,在量刑程序中不再进行调查,但它毕竟具有影响量刑的作用, 在量刑程序中控辩双方均不会放弃使用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的机会。问题是该证据应在量刑程序中何时提出, 如何提出? 较为合理的方式可以是:待庭审进入量刑程序后, 先对纯粹的量刑证据进行举证、 质证和辩论,合议庭认证后, 由控辩双方各自整理经过法庭认证的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并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结合纯粹的量刑证据进行总结辩论,如何量刑由合议庭做出最终裁判。

  五、量刑程序的设置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