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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独立量刑程序框架下的证据运用/韦冬青(5)
  量刑证据的判断与运用应该以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相分离为前提,独立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证据判断和运用的应然语境。这是因为:

  第一,独立的量刑程序为量刑证据提供充分展示的时间。

  从人类的思维习惯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相互独立的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还是混合式的定罪量刑程序,都应该符合先定罪后量刑的诉讼逻辑。在时间上,对定罪证据的判断和运用也优位于量刑证据,因为罪责问题尚处于待定状态,控辩双方则难以对量刑展开充分的讨论。特别是在法官集定罪和量刑职能于一身的混合量刑程序中,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的证据只能在量刑程序中单独提出和辩论,专门用于指导法官量刑的量刑规则、量刑指南等也只能在量刑程序进行讨论。如果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品格证据、酌定情节等量刑证据在定罪以前就在庭审过程中一并提出,极易引起法官在罪责问题上先入为主或对被告人形成偏见,有碍于公正定罪。

  在定罪量刑程序不加区分的情况下,实践中会出现一种逻辑悖论,甚至架空了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权。即当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又不得不同时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意见和证据。这就如同明明没有做错事,还要请求处罚且轻罚 --一种违背人性的非正常活动,如果辩护人仅作无罪辩护,不提出量刑意见和证据,那么一旦庭审结束后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其在时间维度上将丧失提出从轻或减轻量刑的意见和证据的机会 难以再进行有利于己的量刑辩护。事实上,大凡选择无罪辩护的案件,基本上都以牺牲量刑辩护权为代价 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以牺牲量刑辩护权为代价 这显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第二,独立的量刑程序使量刑证据获得有效证明的空间

  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运用比定罪事实更复杂,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控诉方未能证明有罪事实存在,则应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就量刑而言,一起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罪轻和罪重这两种逆向的量刑事实,甚至很可能同时存在从轻、 减轻处罚这样同向的量刑事实。如何裁量刑罚,就对证据的判断和运用提出更高要求。

  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有关量刑问题的运作一般是糅合在定罪程序中进行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关于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与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一并提出,控辩双方对相关的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这种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使得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很难得到充分的举证和质证,也使得法官难以全面掌握案内存在的量刑事实以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而导致法院的量刑说理没有针对性,量刑结果也因此容易受到控辩双方乃至被害人、社会大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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