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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单独评价出卖亲生子女行为/贾春梅(2)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无论其侵犯的客体还是客观行为表现都有其独立的特点,因此应单独予以评价,具体可在刑法第240条增加一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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