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黄磊(2)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若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将受到《合同法》第51条的掣肘;若认定无效,又无法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理信赖,与现代民法越来越注重保护交易安全的趋势相悖。司法实践亟需立法层面做出积极回应。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无疑是符合立法趋势的,殊值赞同。但解释法律不能无视现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语义明确,不生岐义,该条解释与其冲突显而易见,实为法院造法之活动,难免遭人诟病。2000年出台《证据规定》时,其立法初衷也是好的,但因其多项内容与《民诉法》相冲突,备受质疑,导致各级法院掌握尺度不一,最高法院不得不又下发通知纠偏,已是前车之鉴。因此,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只能是权宜之计,期能在修订合同法时再做详尽规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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