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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及制度构建/郑学林
对于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案外人规定何种救济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主要争议有: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应作何选择,案外人范围如何界定,具体程序如何构建。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之选择

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通过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救济案外人权益;二是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由案外人起诉请求撤销生效裁判中与其权益相关的部分获得救济;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起诉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权益,获得新的判决得到救济。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比较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以下几方面有显著不同:

一是管辖法院不同。根据我国现行“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规定,若采取案外人申请再审模式,则案外人需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若采取第三人撤销之诉模式,因该诉与原裁判审理情况密切相关,且案外人的主张并未经过审理,则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二是所针对的裁判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所针对的是生效裁判的整体,并通过对该裁判整体启动再审获得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内容,若案外人权益与裁判整体内容密不可分,才审理裁判全部内容。

三是效力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的,则全案启动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全案中止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理由成立的,在不涉及全案的情况下,仅需就涉及案外人的相关判项是否应予撤销进行审理。

四是审理范围和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启动的再审案件,若案外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追加其为当事人,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重审时追加其为当事人;若案外人非必要共同诉讼人,则仅审理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判决的合法性,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项,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还需另诉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主张成立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并可同时依当事人请求作出新的判决,不影响未被撤销的判项在原审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基于上述比较,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尽量减少对于生效裁判稳定性的冲击。案外人未参加原审诉讼,其诉讼请求未经审理,而再审是原审程序的重开与续行,是建筑在已对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基础之上的特别救济程序,单纯通过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解决案外人权利救济问题,必然遇到程序障碍,如在原审裁判系二审裁判情况下,直接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或者直接撤销二审裁判是否妥当,如何保障案外人的上诉权,案外人是否需要一并遵循再审期间,等等。而通过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因案外人起诉与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审理程序,规定不同的程序规则,有利于更为周全地保障案外人的程序权利,同时适度分流案外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带来的审判压力,不失为一种更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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