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洪劼(4)
1、法治作用的优越性
(1)理性; 法治的存在的意义,首在理性,其从根本上减少了“人治”社会所带来的不必要争端,由于德治往往没有确定的条文可循,所以对于掌权者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很容易导致的专政和任意妄为,而在法治环境下,人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同样的事情找寻出同等的解决争端和矛盾方法,而不是对于单一的事情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裁决,使得人们在同样的事面前可以享受公平的待遇。并且从法律本身而言,其设置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模式,要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诠释了法律的公平,赋予了法治理性的特质。
(2)效率:法律所具备的权威性、连续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使得人们在其进行行为之前就可以对其行为的效果进行预测,对于可能导致不利影响的行为进行避让,这样能够方便人们以及社会群体更好地管理和组织自己的行为,以达到提高整个群体工作、生活效率的目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经济是否能够实现长足的发展,市场是否能够繁荣稳定,和地区的法治环境是分不开的,不难发现,在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都离不开相对完善的法治环境。
(3)文明;文明,是泛指一种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笔者认为,文明实质上表现为人类社会平等程度,社会的文明的程度越高,那么相应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就会平等许多,反之亦然,在原始社会中,生存竞争所造成的残酷压力,造成了动物之间只有通过野蛮,弱肉强食的暴力方式来获得生存优势,全无平等可言。纵观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无论是人类社会还是人类本身,都是由不平等逐步的走向平等,从野蛮走向文明过渡的历史过程。法律,也正是伴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逐渐的演变为现今的法治社会,其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制度文明,这种制度通过其可见性的条文,鼓励人们向平等互助,和谐共进的社会方向发展,以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几步。
(4)秩序:是一种社会为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能力,而法律是人类社会在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和磨练之后,发现的一种确立秩序并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
2、法治的局限性
(1)规范手段的局限;法律虽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是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办法,在当代社会,就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言,法律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主要规范,但是除了法律之外,宗教、民约、公约、道德、政策、纪律、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政治、思想教育等各种规范,都在其各自的领域发挥着法律所不能实现的规范作用,这是法律所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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