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洪劼(5)

(2)作用范围的局限;法律的作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很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当中,是不能够采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管控的,比如人们的思想意识形态,宗教信仰问题,私人生活问题等。法律乃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表现,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而对于上述所涉及之领域,如果采用国家的强制力强行干预、限制或者禁止,都将受到非常负面的效果。

(3)滞后性的局限;社会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社会上的事物也是千姿百态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手段,其内容是抽象性的、概况性的,并且在制定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的自身属性也要求其不能朝令夕改,以确保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却是具体的、不断变化的。没有一部法典可以在颁布的时候就能够预计到未来所以发生的事情,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天生的具有一种对于现实生活的规则真空和不适应性。因此,法律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其社会生活具有很大的限制性,这种限制往往表现为强化性的讲话,这对于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尤其是自由和创新部分的严重限制。

(4)客观条件的局限;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强制性社会规范体系,其实行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必须通过人来运作,但是,法律专业人员的素质是没有办法保证的,这就使得法律在实行的过程中,未必能够达到法律制定时候的原意,并且这种局限性是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办法预期的。法律实施的过程,也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氛围,尤其是,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往往要付出很多的代价,其中包括物质上的代价,而当这些物质代价没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支撑的时候,也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多的局限。

(二)德治作用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所谓德治,便是“以德治国”,这也是一种重要的治国方略,由以国家主席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任提出来的,其深刻的总结了国内外的治国历史经验,同样也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和理论升华。

1、德治的优越性

(1)中华之优秀传统

以德治国是对中华民族之文化的传承,也是中国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之现实需要,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曾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于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其中大意是,如果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引导民众,通过刑罚来整顿社会秩序、约束民众,虽然能够使民众暂时的不犯罪,但没有让民众耻于犯罪的观念。如果能够用道德和礼仪来引导民众,民众逐渐的就会树立耻于犯罪的观念,并且能够自觉的使自己奉公守法。儒家文化,是中国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主流思想,而儒家的治国文化最主要的就是“以德化教之”。以德治国是经过了中国的历史长河的考研的,也是中华民族不可缺少的瑰宝。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