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洪劼(7)
德治的裁判,其从心出发,讲求的是更多的考察行为人的心里,并不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的考察,虽然有可能行为人在做出了相应的行为之后可以获得一定的社会赞扬并获得物质利益的补偿,但是在行为之前,行为人是无法知道,也不能去想象会获得怎么样的报酬的,并且不能把社会或者他人的报酬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行为。
(2)裁判的不确定性
社会上各种不同的道德规范有很多,如果违反了会获得怎么样的制裁,是无法预知的,同时,对于违反道德行为的制裁办法,往往还要由社会对违反者的职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身份进行选则,远不如法治来的明确,具体。
(3)民主的专政
道德的准则往往容易被舆论所左右,形成一种民主的专政,对被裁判人进行不公平的裁判。现代社会,就在几年前,也会出现类似于严打时期,对于犯罪分子量刑过重的问题,这就是两千年的德治文化留下的痕迹。并且由于德治裁判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种民主专政更加的缺乏限制,从而严重的阻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社会建设中应该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他们都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进行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他们联系密切并且相互支持和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一)法治为德治建设提供保障
1、法治为德治提供基础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职能,就是实现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以及其他社会职能,在实现国家职能的同时,就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这些基础保障正是道德风尚建设的决定因素。
2、法治为德治提供思想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是对旧道德以及封建道德进行批判,传播社会主义新道德。当一个国家把社会主义新道德奉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时候,就等于将这种道德居于社会道德正统地位。同时由于法律的明确性,肯定性和普遍性,就让所有的社会成员明白,国家和社会在提倡什么样的道德,在反对什么样的道德。
3、法治为德治提供强制力保障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话虽然不全然对,但是当法律将道德原则具体化,把遵守某些道德规范确认为公民的法律义务的时候,国家菜能够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并为公民提供同严重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武器,并由此提高公民同不道德的、违法的现象进行斗争的勇气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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