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郑治虎(6)
第三,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1989年行政诉讼法只是建立起审判机关对行政权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由于现代行政权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行政权的行使除了其合法性以外,还有一个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而对于广泛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却无权审查,这显然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
如前文所述,现代法治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良法之治,它以追求社会正义和公正为目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决时,不仅考虑行为的合法性,还要求考虑合理性,并且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最终判决的合理,因此只有在行政诉讼中增加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是才能符合善法之治的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行政诉讼法》 应松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2.《美国行政法》 王名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年版
3.《行政诉讼法学》 姜明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
4.《发达国家行政诉讼制度》 阎黎平 时事出版社 2001年版
5.《案例诉讼法教程》 陈桂明,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 《行政法学》罗豪才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