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虚拟财产”案件研究(一)/董振宇(4)
(五)财产犯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中都有“赃物”从被害人到被告人非法转移过程。本案苏甲取得孙丁的身份证是合法的。本案是因拒不返还身份证引起的冲突。
(六)被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案情特殊,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以非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本案更为适宜。
我们认为:苏甲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
值得提及的是在2011年10月廊坊市全体律师培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显东教授提出的民事责任优先的理论:“在和谐稳定的思想的指导下,缺乏明确法律的规定,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模糊的情况下,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处理的问题,慎重使用刑罚手段”。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如果苏甲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孙丁能够得到心理的平衡,同时对苏甲及社会也能起到惊醒和教育的作用。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过于严重。
苏甲对案情的供述实事求是与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归案后协助公安侦查人员抓到苏乙和何丙,说明苏甲是诚实的。孙丁当时带着背包,在有能力拿走的情况下,他们没有拿。说明他们内心并不是很恶劣。苏桥镇苑口村村委会也证明:苏甲一贯的表现是良好的。苏甲他们只是一念之差做出不该做的事。现在对苏甲已经羁押了五个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会深刻的反省。对社会已经起到了警醒的作用。苏甲刚成年,他们还很年轻,还有很大的可塑性,如果以抢劫罪定罪,漫长的的刑期,复杂的人员接触,会使他们交叉感染,越陷越深,对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没有益处。对于一个处在悬崖边上的人,是推一把,还是拉一把?我相信我们的良知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再次申明辩护观点:有关网络游戏现阶段,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以至于对本案涉及的一些行为的性质难以作出判断。造成公诉机关的指控达不到也不可能达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严格证明标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宜以抢劫罪对苏甲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作为辩护人,对苏甲在本案中错误的想法和做法,在此提出严厉的批评。你们应该深刻的反省,彻底改过。积极地补偿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求得谅解。诚恳的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审判前的羁押,无论审理结果如何,都是不为过的。
最后,感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能够倾听本人深长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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