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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虚拟财产”案件研究(一)/董振宇(5)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辩护人:董振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要)
(2012)霸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甲(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何丙(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苏乙(基本情况略)
**人民检察院以霸检刑诉子[2011]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两院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公开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甲及其辩护人董振宇、被告人何丙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苏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2011年8月5日15 时许,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与孙丁在**网吧宾馆内,被告人苏甲与孙丁交易孙丁的游戏账号,孙丁修改游戏账号后,交易未成,为继续过户游戏账号及防止孙丁用身份证停权,被告人苏甲携带孙丁身份证并指使何丙、苏乙与其一起逃跑,孙丁追赶上后,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持木棍、砖头对孙丁实施殴打后逃离。后苏甲在因特网上将孙丁的游戏人物装备以2000元价格出售。经法医鉴定,孙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供述。
2、被害人孙丁的陈述。
3、证人何*、任*的证言。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
5、银行账户清单、游戏账户平台界面照片、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8、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9、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甲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何丙、苏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丙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甲、何丙、苏乙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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