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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虚拟财产”案件研究(一)/董振宇(6)
一、被告人苏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何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苏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述判决中罚金部分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以后内容略)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本案辩护律师的几点反思:
一、本案涉及网络游戏犯罪,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现阶段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新型案件。我在接受委托以后,试图找到有关网络游戏抢劫的判例,辩护时参考。在网络上搜索资料时,发现网络游戏理论众说纷纭,没有相关案例。尘埃落定,本案判决结果令人遗憾,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但我认为:本案的价值更在于为刑法学教学、研究提供了素材。使我们思考的更深、更远,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促进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
二、本案判决虽然已将生效,但是涉及的“网络游戏”抢劫罪的相关问题并没有解决:
1、“网络游戏”抢劫罪既遂与未遂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具备劫取财物是构成抢劫罪既遂的形式之一。“网络游戏”抢劫罪劫取财物的标准是什么?
以完成修改登记身份证号为标准?还是以完成修改完密码为标准?是不是应该与网络游戏账号买卖中,游戏账号所有权转移时间相一致?
本案中情节是:苏甲去北京用孙丁的身份证过户账号,因为违反游戏协议条款中身份证号码一年只能改两次规定的原因,没有完成。数天后,苏甲利用修改后的密码,将网络游戏人物装备售出的。
本案应该怎么认定?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因为以登记为所有权公示方式,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网络游戏”抢劫罪参照动产还是不动产?
3、“网络游戏”抢劫罪赃物价值鉴定。这问题关系到定罪与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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