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李锡鹤(10)
第四,在时效适用方面,取得时效要件是否包括善意,各国规定不同,反映各国法律对相关事实之不同评价。在法理上,所谓取得时效其实就是非权利人行使他人权利,具有行使自己权利之外观,持续足够长时间,使社会相信行为人是权利人,并据此发生民事关系。此类事实状态应受法律保护,权利外观视为权利资格,行为人视为权利人,似无必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善意。当然,在适用期间上,恶意占有应长于善意占有。
四、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之检讨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5条有关占有的规定存在不足,其内容值得重新审视和检讨。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立法机关有关主管部门人士解释称:“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些争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物因善意占有人使用而受损害的问题,大多由善意占有人权利的推定去解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善意占有人在使用占有物时,即被法律推定为物的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被占有的物而导致的物的损害,不应负赔偿责任。本法采纳上述立法,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善意占有人,法律不苛以此种赔偿义务。”[8]该项解释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不区分标的物之自然损耗与过错损害,实际上不区分损害之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难以平衡利益。第二,不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一律推定占有人适法有此权利,混淆不同法律关系。第三,既认为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又推定善意占有人有权使用标的物,系自相矛盾。第四,误解相关关系。前文指出,善意占有之标的物均为他人之物。善意占有人为自主占有行为即非善意。专门规定恶意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过错损害责任,根据不足。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前文所述,占有权源包括物权、债权、能权。不同权源之占有,效力不同。物权占有可对抗不特定人,包括所有权, , 人;债权占有可在合同内对抗标的物权利人;能权占有不能对抗标的物权利人。不区分物权占有、债权占有、能权占有,一律规定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不足。占有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可取得收益,无权占有不能取得收益。不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一律规定标的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收益,亦是根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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