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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李锡鹤(7)

(五)通说法律后果之矛盾

权利是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所谓有权行为即合法行为,行为人可为该行为,任何人不得妨碍。所谓有权占有即合法占有,占有人可为占有行为,任何人不得妨碍。对物的使用以占有为前提。如无法定或约定事由,有权占有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承租人、借用人均可使用标的物。法定或约定事由包括留置、质押、保管等,当事人可占有而不能使用标的物。有权占有人依法使用标的物,收益只能归使用人,即有权占有人。

所谓无权行为即非法行为,法律禁止行为人为该行为,行为人必须为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无权占有即非法占有,法律禁止占有人为占有行为,行为人必须为占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权占有人既然不能占有标的物,当然不能使用标的物。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律的直接作用就是禁止违法。法律不能允许任何人通过非法行为获取利益,这是法律之基本性质。无权占有人使用标的物之收益,应返还标的物权利人。既主张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又规定善意占有可取得收益,违背基本法理。

前文所引各国家和地区法律均规定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标的物收益,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主管部门人士也认为:“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其对被占有物的使用被规定为占有人的权利……”[5]

许可善意占有人取得收益,推定善意占有为适法占有,法理上即视善意占有为合法行为。这就充分证明,虽然通说主张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立法实际上视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可以认为,立法实际上否定了通说。遗憾的是,立法者一方面赋予善意占有以有权占有的地位,一方面仍然声称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

三、善意占有的界定

(一)占有之权源

占有之法律根据称占有的权源,或占有的本权。有权占有又称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

占有的权源包括:(1)物权。物权含占有权能,物权人可根据占有权能占有标的物,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均可占有标的物。无占有权能之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权利人不能占有标的物。(2)债权。如承租人可根据承租权占有标的物。债权无占有权能,但承租权为持续性受领之债权,标的物为不消耗物。承租人必须通过占有标的物方能实现持续性受领。(3)能权,即定向人身自由权,如借用人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主体的行动是主体的人身要素。主体仅支配行动,不支配或不强调支配其它人身要素,也不支配身外客体的权利,称人身自由权,属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为不定向行为的人身自由,必须通过定向行为表现。为定向行为的人身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传统民法学有“能权”概念(Kannrecht),但没有说清楚,其实就是人身自由权的定向表现形式,属人身自由权范畴,并非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主体的人身自由权不可与主体分离,但主体的人身自由范围是一个变量,作为人身自由权某一具体表现形式的能权,不为主体所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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