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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陈小君(16)
[18]前引[6],陈小君等著书,第250页。
[19]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7页。
[20]陈小君:《农村土地制度的物权法规范解析———学习〈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
[21]王克强、王洪卫、刘红梅:《土地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22]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在我国不少地区仍然存在,该权利主要因客体的特殊性而形成不同于一般的以农业耕作为目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见陈小君等:《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23]前引[22],陈小君等文。
[24]陈小君、蒋省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其立法回应》,载《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
[25]此外,北大法意“法院案例”库中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告石灰窑组集体讨论决定将该补偿款项的30%分配给承包土地的村民,70%分配给组里现有在籍人口”的合法性;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则以“原告对该土地有承包经营权,但不具有所有权,根据公平原则”为由,判决原告对征地款61400元享受65%,剩余的征地款35%归被告涌兴村委会所有”。
[26]但是,如果有个别省市30年承包期的开始时间早于或晚于1999年,则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低于或者高于“全国统一的固定比例”的分配标准。
[27]郭平:《农地征收制度的变革契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制度》,载《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8]参见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第24条。
[29]山东省、辽宁、安徽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修正)》规定: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均低于耕地的补偿倍数。
[30]《山西分配办法》和《河南分配意见》规定: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1]前引[20],陈小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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