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陈小君(8)
(三)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机制
根据补偿内容和颁布时间的差异,宅基地征收补偿的现行规定可以分为两类或者两个阶段:一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这些规定,《物权法》实施前宅基地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以及基于集体成员资格可能分得的部分土地补偿款。二是《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山西省等省市2007年后修改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宅基地不予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宅基地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居住条件的保障以及基于集体成员资格可能分得的部分土地补偿款,不再获得安置补助费。
但是,《物权法》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征收补偿规则作出修改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首先,《物权法》并未明确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与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补偿,而是在“保障居住条件”的规定下予以统筹考虑。在实践和地方性法规中不仅有住房安置补偿,还有货币补偿和另批宅基地等多种补偿方式的情况下,理当明析宅基地使用权的独立征收客体地位并构建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建筑物各自独立的最低补偿标准。其次,安置补助费不应取消,可以改为类似于搬迁等费用的补偿。第三,应当划清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征收利益的分配比例。鉴于宅基地使用权与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都具有无期限的共性,亦可根据宅基地的公平市场价格先确定完全所有权的土地补偿款,然后将其中的绝大部分再分配给宅基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只象征性地分取一小部分。第四,宅基地所有权的土地补偿款应按照征地时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而不能参照邻近耕地(或旱地[28])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确定,也没有理由低于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29]
(四)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机制
现行法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涉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集资,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类用地。与宅基地征收补偿一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的现行规定亦可分为两类或者两个阶段。但是,与《土地管理法》将宅基地内置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不同,《物权法》在第十二章第135条至第150条详细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仅于第151条将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转致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而其第十三章又单独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显然,《物权法》已经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分开予以规定。基于同样的立法思路,《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亦未加以区分,而从《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看,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和住宅的补偿机制是有差异的,据此推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机制也应当不同。因此,就征收补偿的差异性而言,将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分开进行规定,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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