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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11)

在《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也对公正审判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比较典型的就是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和1981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根据《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为了保护司法利益的需要,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的内涵

公开审判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公开审判不仅包括审理过程公开,而且包括审理结果公开。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13号一般性意见当中指出,即便拒绝民众列席旁听,作出的判决,除了严格规定的某些例外判决之外,应予公开。第二,公开审判不仅包括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包括向社会民众以及新闻媒体公开。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13号一般性意见当中指出,第14条第1款还确认,法庭有权基于该款所述的理由拒绝所有或部分民众列席旁听。[33]第三,公开审判不仅要求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而且要求法庭成员公开。在秘鲁,尽管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可以采取蒙面审判的方式,但在Poly诉秘鲁案件和Arredondo诉秘鲁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均认为蒙面审判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

值得说明的是,获得公开审判既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正因如此,在范·梅尔斯诉荷兰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强调,公开审判是国家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而不取决于当事方的任何请求;如果部分公众有此希望,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必须提供公众出席旁听的可能性。在该案件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进一步指出,国家的公开审判包括如下义务:使口头审讯的时间和地点的信息为公众所知晓,并为感兴趣的公众提供出席旁听的适足设施,在合理的限度内,考虑若干因素,如公众对该案的潜在兴趣,口头审讯的持续时间,以及作出对公开性的正式请求的时间。[34]由此可见,公开审判应当采用口头的方式进行。

公开审判原则并非绝对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公开。对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第3句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此外,公开审判在一审程序当中比较严格,而在上诉审理当中并没有那么严格。一般而言,除了例外情形之外,一审程序都应当实行公开审判,而在上诉审程序当中,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之所以允许上诉审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要是因为,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往往实行法律审理,不调查事实,没有必要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尽管上诉审程序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但是上诉审理结果应该公开。[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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