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12)
由上述可见,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公民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审判,直观地感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从而能够真切地了解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从而有效避免民众与法院裁判之间的冲突。这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公开审判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36]
四、基本经验与启示
上述治安法官、陪审、调解、法庭之友、公开审判等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能够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赋予公民审判权使得裁判能够吸纳民意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之间的冲突。如前文所述,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即是法官与普通公民之间由于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而导致对刑事案件的不同认识。治安法官制度和陪审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得以分享职业法官的审判权,这样裁判本身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融入了民众的经验、知识、观念,实现了法院裁判与民意的融合,因而能够实现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之间的缓解。
上述制度形式中,陪审制度与治安法官制度应当是这一经验的集中体现。就陪审制度而言,通过陪审团的审判活动,公众有了广泛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法院的裁判也能够反映公众的道德信念。
就治安法官制度而言,正如皇家委员会在阐释治安法官相对于领薪法官的价值时所指出的,“如陪审团审判一样,它给予了公民参与法律执行的机会。它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普通法原则,甚至法规的语言,都应当……可以被任何明智的未经专门训练的人所理解。它的延续阻止了普通公众意识中的疑虑的增长,他们认为法律是神秘的,应当留给专业阶层,与非专业人士理解的正义并没有多大关系。[37]非专业的参与者比专家更能代表地方社会公众,他们建立起了法院和地方事务之间的联系。普遍而言,非专业的参与者拥有取自法院当地社会环境的非正式的经验知识。非专业人士的介入为作出判决注入了现实主义的因素和公众的价值观,从而使得法律和法律程序不再那么神秘。此外,非专业人士还被认为更易于接近,更灵活,那么严苛无情,而且他们的推理建立在理性、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之上。奥德·LJ在其《200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院评论》中指出“治安法官对于非专业人士参与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这一点不应被低估。和陪审团不同,他们是志愿者,他们把公众意识中的偏好带到他们的工作中,而且在招募方式和培训方面,比陪审团更有助于在不同层面更好地反映社会公众的观念。[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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