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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13)

治安法官和陪审制度通过在不同程度上吸纳民众从事审判工作,一方面能够使得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能体现民意,从而更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能够制约法官擅权,这两方面都有助于审判公正的实现。

2.通过赋予公民参与审判过程或结果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在一定时期内,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毕竟是少数。对于没有机会行使审判权的公民,如果公民发现了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关系等情形,若能够赋予其参与法院审判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有助于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美国的VOM调解模式与“法庭之友”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典型代表制度。

美国的VOM调解模式实际上实现了刑事审判过程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与国家分权”的转变。“国家窃取了冲突”的传统刑事司法是以国家垄断刑罚权为表征的,不论在对抗式诉讼中,还是在辩诉交易等合作机制中,国家在刑事司法中占据垄断地位,社会力量几乎没有发挥作用的余地。而在VOM模式中,社会力量在司法决策中的有效参与,显露出刑事司法社会化的某些迹象。这表明,刑事司法已经不再是国家一统天下了,社会力量已经成功实现了与国家的分权。

法庭之友制度在这方面的积极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庭之友”的参与将有关民众对本案处理的某些观点带到了法庭中来,供法官作出裁判时参考,这样其实际上将民主精神贯彻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来,避免了司法权运作的官僚化。

3.通过赋予公民对审判过程与结果的知情权以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由于法院裁判与民意发生冲突有时是由于媒体报道的不全面、消息传播过程中的失真以及公民对法律适用知识不足等原因所造成的,对于没有行使审判权,也没有机会或者意向在法庭上发表其意见的公民,赋予其旁听法庭审判的权利,也有助于其准确了解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以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冲突的发生。

公开审判制度就是这一经验的体现。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公民有权进入法庭旁听审判,直观地感知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从而能够真切地了解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增强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从而有效避免民众与法院裁判之间的冲突。这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公开审判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39]

4.通过审判公开的制度保障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增强审判的公正性,包括审判程序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增强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可接受性,使得公众对法院裁判满意,当然能够化解法院裁判与民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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