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14)
上述制度在促进审判公正方面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公开审判制度本身就是公正审判的要素之一,公开审判可以保障政府和其机关在追溯犯罪时不违反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享有辩护权、质证证人的权利等。暗箱操作已越来越多地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抨击和克服。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40]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利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地抵制,它使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41]
此外,如前文所述,除上述避免或者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典型制度外,建立健全其他制度形式,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性,也是缓解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的重要方面。
注释: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55页。
[2]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通过大陪审团提出起诉。
[3]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80-81页。
[4]同注3引文,第77-78页。在此之前,即1100年,有一次共有50名犯罪嫌疑人被付诸神判法验证,结果全部顺利通过,被无罪释放。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05页。
[6][英]彭妮·达比夏:《治安法官》,载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在英国,治安法官包括非专业治安法官(或称业余治安法官)与领薪治安法官(或称地区法官、专业法官)组成,但是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前者裁决的。
[7]参见《如何做裁判》,载1999-2000司法年度任命。(See‘How to Become a Magistrates’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Annual Report 1999-2000,LCD website,www.open.gov.uk/lcd,chao.5.)
[8]同注6引文,第269页。
[9][英]彭妮·达比夏:《新任大法官关于裁判方面的程序》(Penny Darby Shire.For the New Lord Chancellor-SomeCourses for Concern about Magistrates,Criminal Law Review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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