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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裁判与民意冲突解决的基本经验/朱立恒(4)

治安法官由国王根据大法官的提议任命,在兰开夏郡、大曼彻斯特和默西塞德则根据兰开斯特公国司法官的提议任命。全国划分成不同的地区,各地区都有一个来自皇家的委员会,负责对被任命的治安法官进行授权。[7]大法官要求治安法官具有“良好的声誉、理解表达能力、社会洞察力,成熟,良好的气质,敏锐的判断力,守信可靠。”[8]大法官要求每一名法官都应该在性别、种族、地理范围、职业和政治倾向各方面广泛代表他为之的公众。

治安法官由司法大臣任命,但实践中挑选恰当候选人的任务由设在各个地区的咨询委员会来完成。一般来讲,被选定者通常都表现出对公共事务具有某种兴趣。实践中,英国的治安法官主要由中产阶级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上的白种人组成,年轻人或者少数民族担任治安法官较为少见。[9]

2.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范围

治安法官主要是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少年犯罪案件和家庭法方面的民事案件。如今,治安法官可以受理严重的交通肇事致死、几乎所有严重的伤害行为、大多数性犯罪、夜盗罪、欺诈罪、纵火罪、所有毒品犯罪、伪证罪、赌博罪以及大多数枪击行为。起诉人更喜欢把案件送到治安法院,在这里,程序更为简便,定罪率也要高得多。[10]治安法官的具体职权包括:行使简易管辖权、对即决罪行和被告放弃由陪审团审判的可选择审判法院罪行进行审理、对可诉罪进行预审以决定案件是否有足够证据移交皇家刑事法院进行正式审判、对17岁以下少年犯罪和少年照管事宜案件以及对有关家庭和子女法问题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等。

依照法律规定,英国的治安法官行使简易管辖权审理刑事案件时,所判处刑罚不能超过6个月监禁或5000英镑罚金,如果是数罪并罚的案件,治安法官可以判处最高12个月的监禁或者每个罪名5000英镑的罚款。在预审程序中,治安法官只能作出两种决定:一是决定起诉,全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进行审理;二是拒绝将被告交付审判,撤销案件,被告被予以释放。[11]

3.治安法官审判程序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由三个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以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审判开始于起诉状的宣读,如果被告人答辩有罪,就不需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治安法官可直接进行量刑;如果被告作无罪答辩,就需要传唤证人进行询问,在双方作终结性发言后,由治安法官宣告判决在进行可诉罪预审时,治安法官可以独任或者两人一起参加审问,如果被告承认有罪,则直接交付审判;如果被告否认有罪,则需对追诉者之证据作表面审查,必要时可传唤证人举行预备询问,以决定案件是否应交付审判。治安法院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同样也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不公开审理。因案情简单,加上审理程序不严格,治安法官审理的案件往往从收案到结案只需要几天的时间,非常迅速。在审理过程中,治安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都享有裁判权,实际上履行了刑事法庭中法官和陪审团的双重职责。虽然治安法院开庭时必须有一位精通法律业务的司法书记官、助理或者法庭书记官为治安法官提供程序、法律、先例和量刑的咨询和建议,但决定权在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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